杜芳慈,从事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十多年,亲历了1994版汽车产业政策的制定,他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一些观点十分鲜明。“产业政策贯彻不力是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因此它缺乏法律效力。”杜芳慈首先从法律属性上直率地点出产业政策“与生俱来”的“软骨病”。 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管理经济工作一是要利用法律体系,二是依靠经济杠杆。这些法律体系包括,全国人大通过的各项法律,国务院批准的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的特性就是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违反必将受到惩罚。只有运用法律、法规,政府行政时才能有效。但是,汽车产业政策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呢?杜芳慈告诉记者,他曾就这个问题问过国务院法制局,产业政策只能算是档次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杜芳慈认为,这就是为什么产业政策中有很多“鼓励性”、“支持性”的条文,至于贯彻与否就没办法约束了。对于这样的政策,“必须要有其他配套措施,否则它就没有操作性。”但是,如何操作仍然是一个难解的命题。“产业政策是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而很多政策,比如支持企业自主开发需要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联合行政,可是这些部门都是与国家发改委同级的单位,国家发改委不能对它们“发号施令”,这必然影响产业政策的执行力。” 杜芳慈认为,汽车产业政策中绝大部分内容还是应该肯定的。他特别提到1994版的产业政策,认为当时定下的中外合资必须是50∶50的股比是产业政策中的一个最大的亮点。“如果没有这条政策,让外方控股,中国汽车工业的格局恐怕就不会是现在这样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产业政策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不过,对于企业准入和投资管理这两个章节,杜芳慈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过剩,只有过剩才会有竞争,而一旦形成竞争就会有损失,比如企业的破产。但这个损失又是必要的,因为低效益企业的破产可以带来高效益企业的发展,整个社会效益的增加,而这些不该由政府来决定,所以企业准入制度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另外,在投资管理方面,近年来汽车行业的投资体制变化很大。现在中央财政已经不向汽车这样的竞争性产业投资了,相反地方性的投资比较活跃,民营投资也在增多。“政策应该对有些地方政府变相投资汽车业的现象进行规范。”杜芳慈认为,产业政策没有随着投资体制变化而与时俱进。 从杜芳慈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产业政策的尴尬。而不消除这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尴尬,即使不断修订、完善政策的内容,也解决不了产业政策“软骨”的病根,贯彻难的现象恐怕还会长期存在下去。杜芳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是否需要产业政策?如果需要,如何定位产业政策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到底应该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怎样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好好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