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前,本报一热心读者来报社询问,他的一位朋友遭遇了交通事故,他想帮他了解,遭遇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老蒋咨询了律师,现回复如下:交通事故的双方“最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取决于责任划分。除非他没有责任,否则就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当然如果是同等责任或主次责任,可以过失相抵,即只赔差额。在医疗阶段,根据新交法,没有所谓预付医疗费的说法,因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事故调解处理中,如有伤残,由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出处:四川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