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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遭弃已成定局 消费者维权将依新规则
FZCW.COM.CN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21 11:14:30
  文/许诚玮 刘欣  近日,随着有关部门酝酿出台一部《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消息的传出,汽车行业的“三包”规定将从此成为历史。  汽车“三包”是一个不断被提及的老话题,每当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无法解决时,有法可依成为了消费者的迫切希望,因此,“三包”的出台对消费者来讲意义重大,但在汽车“三包”草案试行的3年中,很多实际的问题扑面而来,因为面临诸多“技术性难题”,似乎“三包”对消费者的帮助、对经销商的限制与威慑作用仅仅限于指导层面,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  “三包”的尴尬  爱车久修“不愈” 厂商拒退换  2006年9月8日,消费者鲍女士花21.08万元购买一辆轿车。在车辆行驶到6344公里时,发现打方向时出现异响,去4S店更换前面2个平面轴承,使用不到一个月再次发现新换的轴承有问题,并同时更换了轴承。可是10天后,又发现同样问题,再次更换轴承。又过了10天,在行驶8039公里时,车辆突然抖动后自然熄火,连打三次点燃。4S店对线路进行了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巴掌大的油污,4S店用封胶处理。同样10多天后,又一次发生熄火。  同时,鲍女士告诉记者,更为严重的是行驶到8069公里,在4S店修理时发现变速箱渗油。在行驶8300公里时,三扇玻璃窗上升时有异响,并且有一扇马达声音巨大。  在发生这些问题后车主提出要求换车,可4S店的经理告知:“我们的车出厂前进行过严格检测。目前,只能维修,哪儿有问题修哪儿。”   生产厂家人员表示,一是消费者使用车辆出现上述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也不影响整车的质量;对车辆瑕疵问题的处理,不能按照《消法》处理,而应该按照“三包”规定,以修为主;除非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可以退(换)车,原则上是不调换的;二是平面轴承更换了3次,已经消除了故障,厂方已经向消费者承诺延长保修期一年;三是熄火,这与驾驶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关。因此,不同意调换车辆。  虽然事件经过第三方的出面进行了退车处理,可是整个过程中,消费者始终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由于消费者没有明确维权依据,在“三包”规定中,退赔的条件设定比较宽泛,对于汽车维修知识不是很完备的消费者来讲,既没有理论依据又找不到申辩的证据。  因此,对于厂方承认车辆有瑕疵但拒不退换车的强硬态度,消费者感到非常无奈,“三包”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尴尬由此可见。  点评:“三包”是供人欣赏的“尚方宝剑”,还是消费者皆可手到擒来维护合法利益的法律武器?匆匆三年,宝剑依然悬壁,看来此法该废。  话说“三包” 语出四方  从“三包”第一次出现到即将退出维权历史舞台的更替过程中,厂家、经销商及消费者对“三包”的看法如何?又是利用何种方法来维护自己利益的?他们对于退车、赔车又有哪些想法呢?  消费者>>>  “维权法规对我们很重要”   消费者陈小姐买了一辆别克GL8,可是车辆在使用的时候发现循环系统存在故障,不管如何操作都不能解决,而且厂家也表示该车确实存在问题,可是由于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处理方法,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我和厂家交涉了多次都没有结果,虽然最后厂家进行了退车处理,但是如果有一个规章制度能够明确告知如果出现问题怎么办的话,那我们消费者的权利也就能够保障了。”陈小姐说。  经销商>>>  “‘三包’权责划分不容易”  上海通用某经销商代表告诉记者,消费者肯定希望“三包”的出台,可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三包”却是很难界定。经销商是负责销售的,但如车辆存在问题,往往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肯定是经销商,因为不管退车还是换车,厂家一般都要求经销商来执行,这样经销商会非常被动,所以如果在没有确定权责关系之前,千万不要盲目的推出“三包”规定,但是对于经销商来说,如果消费者碰到问题,主动的积极的帮消费者解决问题才是最关键的。  厂商>>>  “维修是主要方式”  上海通用售后服务代表表示,对于出现问题的车辆一般都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如果个别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先维修的原则进行处理。作为厂家肯定会对自身的车辆质量负责,只要有问题肯定妥善解决。  行业专家>>>  “执行‘三包’比主动召回难”  专家认为,汽车“三包”并不像人们想象那样执行起来简单,具体操作比较复杂。出现问题的车辆到底是只需要简单地修就可以,还是需要换或退,各个厂商以及行业都没有划出过一条明显的界限。一旦遇到质量纠纷,消费者肯定处于不利地位。召回更多体现出厂家的主动性,而“三包”实质是被动的。两件事出发的基点就不一样,那么消费者就很难指望享受到厂家主动的“三包”了,在整个“三包”过程中,消费者仍是绝对的弱者,而汽车企业实际上处于强势地位。所以说,从主动性方面看,汽车“三包”的执行应该比主动召回的难度要大。   维权现状  在目前“三包”还未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车或换车,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四法一条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对于产品质量有缺陷的汽车,都有相关的条文来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的法律依据。  不过,由于目前此类相关条例尚不够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因此,目前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而厂家或经销商是否配合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另外,消费者在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协商调解达不到最好的效果。(文/许诚玮 刘欣)  新闻链接  遇技术难题“三包”遭替换  本报讯 “迟迟难产的‘三包’可能会遭到替换,以后中国可能就不会出现‘三包’这个说法。”近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表示。  从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消息算起,在近三年时间里一直处于“专家研讨和修订”的阶段。由于多次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在出台实施后可能遭遇许多“技术性难题”,有关部门可能出台一部《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来替代汽车“三包”规定。  据了解,“围绕着汽车‘三包’规定的研讨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基本上就已经暂停。”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以后可能不会有汽车‘三包’的说法了,取而代之的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为了增加《条例》出台后的可操作性,专门针对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会有,以便与原汽车‘三包’规定对接。”据该人士透露,《条例》出台前的各项“课题研究”已经展开。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是否会全面取代汽车“三包”功能,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今年年初曾表示,《条例》已经在草拟之中,预计不久将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与汽车“三包”规定属部门规章不同的是,《条例》属于比部门规章“规格”更高的“国务院条例”范畴,其提供的法律效力和依据远远超过部门规章。”  邱宝昌律师认为,《条例》的出台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三包”规定的缺位,关键还是要看其是否具备类似的可操作性。由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汽车“三包”所具有的可操作性,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明显加大。  部分国家汽车质保规定  ●美国 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合理尝试次数后仍没能修好,消费者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补偿。   ●欧洲 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日本 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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