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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提车不退首付 评汽车销售霸王条款
FZCW.COM.CN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9 15:40:02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至,昨日,深圳消委会点评了汽车销售行业中存在的8大“霸王条款”,其中包括逾期不提车就不予退还首付款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消委会呼吁消费者坚决抵制这些“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 逾期不提车不退首付款

  “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付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消委会点评:这一规定,其违约责任只提出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却只字不提销售商逾期交车的责任,也没有关于销售商交车时存在问题的责任。而实际中,关于销售商逾期交车的投诉每天都有,这样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其次,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付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没收,只能是退回或抵作货款,卖方没有权利对预付款进行没收。

  “霸王条款”二 车主不能损坏卖方品牌

  “车主义务条款:买方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将其掩盖和用其他标识代替……买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由买方承担。”

  消委会点评:消费者买车后,可以自由支配车辆,上述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即使发生纠纷后,到了诉讼阶段,消费者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也只能由法院依法裁决,销售商规定消费者承担一切损失,于法无依。

  “霸王条款”三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在汽车销售中,不少经销商故意误导消费者,把产品说明书等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说明书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消委会点评:按照有关法律,说明书要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霸王条款”四 修改说明书不通知买方

  “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这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但将会编入新版说明书中,客户可以上厂家网站查看。”“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厂家提出任何要求。”

  消委会点评: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必须与汽车的配备相符合,按照《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生产厂家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要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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